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70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独角羊(桐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紫云小区315号4楼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XHGY8C。
法定代表人:李坤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独角羊(桐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