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45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成都腾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鞋都南路77号1栋605号。
法定代表人:林方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10层1-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彤,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腾鼎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腾鼎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