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975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万宝隆杯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一楼荷花大街3号。
经营者:唐艳艳,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尼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古山大道3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程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万宝隆杯业经营部、永康市尼康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金牛区万宝隆杯业经营部、永康市尼康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