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75号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7830D。
法定代表人:肖艳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绿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214XG。
法定代表人:肖军。
被告:深圳市安伯生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第五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90851。
法定代表人:全国庆,总经理。
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绿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伯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