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鹏耀熟食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街道同心巷**。
经营者:张红霞,女,199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鹏耀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知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鹏耀熟食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鹏耀熟食店的起诉并经过了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鹏耀熟食店的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知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