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11号 原告:简阳市碧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贾家中小企业园区D09-1。
法定代表人:李碧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新诗奇软床加工厂宝林分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宝林镇南丘村二组。
负责人:王志刚。
原告简阳市碧辉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新诗奇软床加工厂宝林分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简阳市碧辉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简阳市碧辉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邛崃新诗奇软床加工厂宝林分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简阳市碧辉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简阳市碧辉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