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特庸镇淑祥门市,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经营者:熊淑祥。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特庸镇淑祥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