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72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刚,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