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228号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余东璇街。
授权代表:吴慧梅(NGWAIMOY),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皎,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智科创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沙驰智能穿戴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程碧川。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诉被告广州云智科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撤回对被告广州云智科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