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1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爱洁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海小商品批发中心A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N4CN6X1。
经营者:孟明英,女,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金坛区西城孟明珍头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海小商品批发中心A216东半、A217、A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Q0G4A3H。
经营者:孟明珍。
被告:孟明芳,女,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爱洁源日用品经营部、金坛区西城孟明珍头饰经营部、孟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区西城爱洁源日用品经营部、金坛区西城孟明珍头饰经营部、孟明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