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建武与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292号
案件名称黄建武与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建武;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武,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建武因与被上诉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建武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未销售过油漆和使用过涉案商标,自己未授权给他人注册淘宝网店,个人身份被盗用。

立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立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建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黄建武向立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3.判令黄建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立时(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注册了第6653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漆拧集剂,油漆用粘合剂,涂料(油漆)等,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7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30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染料,颜料,印刷油墨,油漆,漆,底漆等,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

2003年8月7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30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向本案立邦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立邦公司使用包括涉案第665336号商标和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许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许可使用方式为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许可使用。

立邦公司可以对其经销商进行商标使用的授权许可;

被许可方对于许可使用的商品、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020年3月25日,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立邦公司委托,向江苏省南京市XX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0年4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XX城公证处出具(2020)XX城XX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店铺“漆彩生活家装漆”的店铺内购买“立邦漆净味120二合一室内家用白色墙面漆水性乳胶漆彩色防霉自刷”白色18L一桶,订单编号907047267091900986,同时购买“立邦漆净味金装五合一室内家用乳胶漆白色抗污防霉彩色墙面漆”5L一桶,订单编号907047267092900986。

2020年3月26日,公证人员在公证处签收百世快运发送的邮件(运单号码:1818861XXXX)。

立邦公司委托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交申请人保管。

根据淘宝购物页面显示,“漆彩生活家装漆”卖家淘宝ID为t_1488706855165_0877。

经向淘宝申请,淘宝网披露ID为t_1488706855165_0877的会员真实姓名为黄建武,身份信息与本案黄建武一致。

庭审中,立邦公司当庭提交公证实物两桶漆,外包装均印有及“立邦”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该标识使用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立邦公司称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生产代码与正品存在区别,对防伪二维码进行扫码获得的查询验证程序也与正品不同,并非取得合法授权生产的产品。

黄建武不认可其实际经营了涉案的淘宝店铺,亦不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庭审中法庭要求黄建武就身份是否被盗用的情况向淘宝平台或公安机关进行反映,并将平台反馈或报警回执提交法庭,但黄建武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黄建武是否侵害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焦点1,关于黄建武是否侵害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案外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将涉案第665336号商标及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授权给立邦公司使用,并授权立邦公司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故对于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邦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立邦公司为证明黄建武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向本院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XX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黄建武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黄建武不认可其实际经营涉案淘宝店铺,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就其身份被盗用的情况采取任何措施,不足以推翻立邦公司所举黄建武实际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之规定,黄建武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黄建武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焦点2,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上述规定,黄建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立邦公司要求判令黄建武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之规定,由于立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黄建武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且立邦提交的维权费用证据与本案的对应性无法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黄建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黄建武赔偿立邦公司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一、黄建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665336号、第1692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黄建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黄建武负担173元,因立邦公司已预交,黄建武于履行本判决主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立邦公司。

本案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侵权产品经一审法院比对,认定其使用了与第665336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黄建武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立邦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黄建武主张其并未经营过淘宝网店,个人身份被盗用,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立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淘宝网披露的会员信息,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黄建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被上诉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经审查,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黄建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建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