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382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崇川区勋勋家用纺织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百花南苑5号东侧配套二楼。
经营者:关恒。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崇川区勋勋家用纺织品经营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