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刑更1356号罪犯唐涛涛,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6)(2018)豫0882刑初6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涛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宣判后,于2019年1月24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唐涛涛予以假释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涛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2次,该犯于服刑期间分别将罚金40000元和违法所得20000元缴纳完毕。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涛涛假释,已经过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涛涛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涛涛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