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0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惠**活超市,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社区73号商铺。
经营者:顾小会。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惠**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