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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知民初9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9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499号真快活美乐园星座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3MA363EN331。

负责人:徐时武。

被告: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朝阳中路与民福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F3TQ4U。

法定代表人:徐时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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