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9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499号真快活美乐园星座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3MA363EN331。
负责人:徐时武。
被告: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朝阳中路与民福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F3TQ4U。
法定代表人:徐时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浮梁时代联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