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9号之一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34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自编880号(嘉禾望岗地铁东侧)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南路28号402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郑艳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9日,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