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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鑫鑫名烟名酒超市、谢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鑫鑫名烟名酒超市、谢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鑫鑫名烟名酒超市;谢亚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6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鑫鑫名烟名酒超市,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MA0C4HB55 经营者:谢亚君,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谢亚君,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鑫鑫名烟名酒超市、谢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亚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谢亚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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