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784-117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皇潮妃服装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桥背村桥背北四巷二号。
经营者:潘良,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皇潮妃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皇潮妃服装贸易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皇潮妃服装贸易商行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