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68号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5号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马渚镇宏辉水暖五金厂,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马渚镇瑶街弄村大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施信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楠,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马渚镇宏辉水暖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