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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俊奎粮油经营部、滨海县名仲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48号
案件名称48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俊奎粮油经营部、滨海县名仲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俊奎粮油经营部;滨海县名仲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8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慧玲,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俊奎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法定代表人:王俊奎。

被告:滨海县名仲米厂,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复兴西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顾国庆。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俊奎粮油经营部、滨海县名仲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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