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75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如安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X8MXW43,住所地江苏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沿街商店一期建凌路1幢9号。
经营者:陶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如安百货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