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98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廖学宾。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杨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3332、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第163332、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犯原告第163332、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137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FILA(斐乐)作为全球知名的高端时尚运动品牌,创立于1911年,至今己经有一百多年历史。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FILA(斐乐)”配合多元化策略,拓展运动服装业务,并在之后的岁月里先后开发了高尔夫、网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系列,最终奠定了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中坚地位,被认为是艺术的代表,奢华的典范。

2008年,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景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FILA(斐乐)”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用权。

此后,满景公司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授权原告以独占方式使用“FILA(斐乐)”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FILA(斐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原告通过电视台、报刊、大型户外广告、零售终端广告等方式对“FILA”商标进行了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同时,原告采取以娱乐时尚明星为主的营销布局,邀请舒淇、陈坤、ChrisEvans等国内外一线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

FILA品牌凭借其时尚潮流设计、高品质、精准的市场定位等特点臝得广大销售者的青睐,也急剧提升了FILA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目前,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己获得驰名商标美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服装行业内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2019年8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在天猫上开设名为“婀奢伲旗舰店”(掌柜名称:婀奢伲旗舰店)的店铺,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在产品实物上的显著位置使用第163332、163333号注册商标。

被告的侵权行为十分严重。

原告认为,第163332、163333号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以极其低价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服装产品就是原告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业务受损、潜在业务机会的丧失,并对原告的品牌形象及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为黄厚贤,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定于2019年12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购入,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提交证据,2019年9月12日进行证据公证。

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定购入公司股份时原名为东莞市楷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及链接均已被删除下架,由此可证明被告并无任何侵权行为。

二、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定购入深圳市庆之森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为东莞市楷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在签订合同第三条转让事项确认第三点第四条明确描述店铺转让包括商标的转让。

如商标权人为目标公司,则不需另外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随着股份的转让一并转让。

如商标权人为个人或其他公司,则需另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被告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订其它关于商标转让的合同与手续。

第八条债权债务问题第二点明确描述公司原股东除已披露债务外,若有其它未披露、不真实的债务、债权等均由原股东负责支付或偿还。

由此可证明被告并无侵权行为,该知识产权案件与被告无关。

三、被告未实施任何一点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四、现法定代表人徐显定未造成对方任何经济损失,根据以上事实内容证明原告在起诉状中的控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6332、16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纯属误会、虚假,被告淘宝并未销售过任何违法商品。

起诉状中提及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费212137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是原告及其原告法人、销售者、生产方和流出市场的批发市场商家而非无任何侵权行为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163332号“”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2年10月15日核准注册,权利人为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MAGLIFICIOBIELLESEFRATELLIFILAS.P.A.),核定使用在第53类“衣服”商品上,续展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帽、手套、围巾、短统袜、长统袜”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8年3月7日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FULLPROSPECT(IP)PET.LTD.)。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第163333号“”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2年10月15日核准注册,权利人为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MAGLIFICIOBIELLESEFRATELLIFILAS.P.A.),核定使用在第53类“衣服”商品上,续展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帽、手套、围巾、短统袜、长统袜”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8年3月7日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FULLPROSPECT(IP)PET.LTD.)。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许可书》,记载:我公司确认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二○○八年起,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以独占方式使用我公司拥有的“”、“”、“斐乐”系列商标,详见附件A(“被许可商标”)。

所谓“独占”是指,仅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有权在许可区域内使用被许可商标,包括我公司在内的他人未经斐乐体育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该被许可商标。

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

我公司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仲裁、行政查处、提起商标异议、参与商标评审,以自己的名义或转委托他人委托适格的公证机关对某些证据以及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公证。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前述行动时,我公司确认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立享有因此所获的全部赔偿。

此授权涵盖在此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大陆出现对于满景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

上述《商标授权许可书》所附“被许可商标之中国注册商标列表”中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163332号及第163333号注册商标。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第163332号“图形”及第163333号“FILA”商标案件请示的批复,显示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复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对第163332号“”商标、第163333号“”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原告2016年至2018年纳税证明,显示原告以上三年纳税总额超八亿元,纳税总额巨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23338、2334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来到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对廖某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在淘宝店铺“婀奢伲旗舰店”浏览商品及购买2件商品的过程进行截屏证据保全公证。

8月31日,公证员对廖某将收到单号为xxx的快递包裹拆开、确认后封存及在淘宝网上对上述2件商品购买的订单点击“查看物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9)粤广南粤第23338号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婀奢伲旗舰店”网络店铺的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中公司名称为“东莞市楷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在该店铺购买的“超火cec短袖t恤女纯棉学生宽松bf百搭半袖打底衫2019潮牌欧货大版”商品售价59元、月销量194件、总销量511件;

“短裤女宽松运动ulzzang嘻哈ins网红2019新款潮cec裤子女百搭宽松”商品售价78元、月销量19件、总销量32件。

以上2款商品均显示有库存。

经当庭查验,上述(2019)粤广南粤第23345号公证封存物密封性完好。

经当庭拆封,内有单号为xxx的圆通速递快递袋一个及黑色的短袖T恤、短裤各一件。

其中,黑色短袖T恤正面胸口位置印有“”标识,黑色短裤左下角位置印有“”标识,短袖T恤与短裤的吊牌上均标有“商标:婀奢伲”“企业名称东莞市楷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东莞市社区河西路”等字样。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的上述短袖T恤与短裤上印有的“”、“”标识,分别与原告第163333号、第163332号注册商标相同,但上述商品并非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为证明其不构成侵权,向本院提交了《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显示徐显定向王福贵通过“易店无忧”网络店铺交易平台购买了被告公司的100%股权,被告公司名下运营有天猫商城网络店铺“婀奢伲旗舰店”,所附商标详细情况表显示第15949703号“婀奢伲”注册商标持有人为被告。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同自然人之间关于天猫店铺转让的情况,不影响被告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公司不能因此对侵权行为免责。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137元及律师费、差旅费若干,并提交公证费发票为证。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店铺被诉侵权链接已经全部下架。

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服装服饰的批发与零售、经营电子商务等。

曾用名为“东莞市楷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日,指定联系人由黄厚贤变更为徐显定。

2020年5月26日,被告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即现名称,,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丰益路**211”变更为现地址指定联系人变更为廖学宾。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书、批复、纳税证明、公证书、封存实物、发票、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满景(IP)有限公司是第163332号“”、第163333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经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获得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两款被诉侵权商品均为服装,与斐乐公司享有的第163332号、第163333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衣服”为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两标识分别与第163333号“”、第163332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从天猫商城“婀奢伲旗舰店”网络店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人员的公证,该网络店铺认证的经营者为被告,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上显示被告公司名称、地、地址及“婀奢伲”商标合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婀奢伲”商标的权利人亦为被告,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至于被告抗辩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因被告主体一直处于存续状态,被告名称及内部股权的变动并不能影响其对外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下架、删除侵犯原告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因原告庭审中确认被告已下架被诉侵权链接,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本院不再予以判处。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考虑到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均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生产及互联网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售价较低、销售量较少)、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2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本案保全费1581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311元,被告深圳市庆之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