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艾达迪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9-19号B栋536-A。
法定代表人:林素英,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
法定代表人:伊恩·唐·特兰,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上诉人厦门艾达迪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艾达迪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艾达迪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艾达迪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厦门艾达迪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