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硕集建新烟花爆竹门市,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经营者:崔建新。
被执行人:崔建新,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硕集建新烟花爆竹门市、崔建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0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阜宁县硕集建新烟花爆竹门市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