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943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奥尔西尼·斯特凡诺(StefanoOrsini)。
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明新视界眼镜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新世界广场**第**第**商铺。
经营者:李蔷。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明新视界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