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1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理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被告:深圳市因特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理成。
被告:深圳前海野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理成。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理成、深圳市因特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野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