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8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中山,1955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中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