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8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传唤至次日,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宝军,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蕾,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妍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涛及其辩护人李宝军、李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海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通过北京市联华化工产品销售中心(原名:北京市大兴区华联精细化工厂,经营人:陈书宽、张广全,已判决),制造假冒“北化”注册商标的化学产品,向北京市神达化工商贸公司进行销售谋利,在与北京市神达化工商贸公司结算货款过程中,将部分钱款结算给北京市联华化工产品销售中心以支付加工费,共计约10万余元,后被查获。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海涛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王海涛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银行流水、账本、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海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海涛的犯罪行为对北京市化工厂的法益侵害微小,被告人王海涛未按市场价格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化工产品,作为买方神达化工公司为满足其溯源机制而要求王海涛在其所购商品上贴标,亦可知其利润空间微小,希望能够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作出判决,并对罚金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海涛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王海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