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20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婵娥,女,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婵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以案情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