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54号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祥隆首饰店。
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翁国珍。
被告: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司编号:1259856。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该公司董事。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祥隆首饰店、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