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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周星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2693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周星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周星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5民初22693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新光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驰。

被告:周星驰,男,200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必达公司)、周星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喻湜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梦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尔必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9类。

原告与雷桂斌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得上述四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一直在移动电源、电池等商品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上述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2014年,原告获得由广东省网商协会评选的“2014年度消费者喜爱的广货品牌”;

2015年,原告获得由《消费电子》杂志评选的“2015年度消费电子十大优秀品牌”;

2015年,原告获得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9年,原告在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稳居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尔必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依原告申请就上述侵权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等原则已成为我国当今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政策,该政策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性;

对于故意侵权、假冒商标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主观恶意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

本案被告尔必达公司销售的移动电源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并且在网络平台予以销售,辐射范围广,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周星驰系被告尔必达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被告周星驰不能证明其财务与被告尔必达公司相互独立,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周星驰理应就被告尔必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尔必达公司、周星驰均未到庭,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第984377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含半导体;

避雷器;

变压器(电);

电池;

电容器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第984377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含半导体;

避雷器;

变压器(电);

电池;

电容器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2014年2月6日,雷桂斌与原告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第9843775号“”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经查,雷桂斌与原告还签订了另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第9843776号“”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原告除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销售移动电源外,还在京东网、苏宁易购网、国美网、1号店上开设了自己的网店销售移动电源,并在其网店中及产品照片上多处使用了“”、“”商标。

另,亿邦动力网、网易网、华强北电脑网上有多篇关于“罗马仕”移动电源的报道,以及在百度中搜索“罗马仕”、“罗马仕移动电源”、“罗马仕充电宝”的结果,显示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品牌的产品销售量很大,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原告还提交了多份广告推广合同,以证明原告在众多平台中投入大量、高额的广告推广“”、“”商标。

福建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在2015年8月14日发布了《虚标电容标识不清,身边小小爆炸源你不得不防》的文章,报道了充电宝潜藏着爆炸危险。

另查明,2014年,原告获得由广东省网商协会评选的“2014年度消费者喜爱的广货品牌”;

2015年,原告获得由《消费电子》杂志评选的“2015年度消费电子十大优秀品牌”以及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

2019年11月11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该公证处接收了圆通速递运单号为YT4187119799119的包裹。

次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嘉媚来到该公证处,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前述包裹进行了拆封、拍照。

李嘉媚还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进入www.1688.com网站,登录“jiamei001”账号,进入“已买到货品”,查看订单号为699024033991671972的订单详情,查看该订单的物流信息,并对该订单卖家的页面进行查看。

依据上述过程,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了(2019)粤韶韶州第11429号《公证书》。

(2019)粤韶韶州第11429号《公证书》及封存物显示:1、www.1688.com网站上订单号为699024033991671972的订单内容为两个名为“原装正品罗马仕官方店充电宝20000毫安mah华为oppo苹果vivo适用”的移动电源,订单金额为76元;

2、该订单的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YT4187119799119,卖家为“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3、该名为“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认证的主体为被告;

4、圆通速递运单号为YT4187119799119的包裹内有两个移动电源,该移动电源外包装有“”标识,产品正面上印有“”标识,背面印有“sense6”、“罗马仕|电源技术偏执狂”标识。

经查,被告尔必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周星驰系被告尔必达公司的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数份网页打印件、(2019)厦鹭证内字第59117-59124号《公证书》、广告合同、(2019)粤韶韶州第11429号《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雷桂斌系第9843776号“”商标和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原告经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雷桂斌许可和授权,系上述两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在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的(2019)粤韶韶州第11429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尔必达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了带有第9843776号“”商标和第9843775号“”商标标识的涉案移动电源。

被告尔必达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尔必达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星驰系被告尔必达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周星驰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尔必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周星驰应对被告尔必达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尔必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20000元。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9843776号“”商标和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周星驰对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深圳市尔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湜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璐附加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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