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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27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2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双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港建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灵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恒通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威灵顿公司向本院出具同意万恒通公司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并在与万恒通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威灵顿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万恒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威灵顿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800元,其多预交的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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