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8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爱立顺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南坑南路4巷**403。
法定代表人:卜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登科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丹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斯毅。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爱立顺数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登科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爱立顺数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登科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爱立顺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立顺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