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30号之一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堂碧,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堂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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