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18号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陕西秀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秀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你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1、陕西秀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秀珀”文字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将“秀珀”商标标识用于从事商业活动。
2、陕西秀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费用);
3、陕西秀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案件执行费680元。
案号为(2020)陕01执118号。
执行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陕西秀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52680元。
该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680元,剩余款项52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