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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段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26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段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段新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202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新华,男,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段新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段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段新华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其中合理费用6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股份公司”)是第XXXXXXX号“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云南白药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可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涉案商标曾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金奖”,品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2020年3月,云南白药公司发现段新华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小憨豆6号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段新华侵犯其商标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等。

段新华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牙膏等,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止。

云南白药股份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出具授权书,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云南白药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云南白药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中国领域内(包括港澳台)针对上述商标进行市场维权,包括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段新华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有名为“小憨豆6号店”的店铺。

2020年3月5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3月11日,在公证员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对邮寄至公证处的快递包裹(韵达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外观及内在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将该包裹封存。

随后,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平台,查看了涉案店铺中所购上述商品的链接“云南薄荷香型白药亮白牙膏去口臭口气清新2**g抗敏家用装”,并浏览了该订单详情、物流情况。

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473号、492号公证书,并开具了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该发票备注购买方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另查明,云南白药公司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载明本案律师费5000元。

2021年2月25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云南白药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发票备注栏载明“2020长473”。

庭审中,拆封原告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可见内装“云南白药”牙膏一支,包装盒两面使用了“云南白药YunnanBaiyaoToothpaste”中英文上下排列的标识,包装盒另有三面及牙膏管体背面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

牙膏管体正面标注“云南白药”标识。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原告认为:涉案商品牙膏管蓝色部分用锋利刀具刮拭容易脱落,脱落后管体与正品不同;

鉴定的牙膏盒外层撕开后无“云南白药”字样,当庭拆开的证据虽有该字样,但字样印刷效果与正品不同;

经查询牙膏盒、牙膏管上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及流水码,并无生产记录,故该商品为假货。

审理中,寻梦公司向本院提供说明:涉案商品链接于2020年3月29日被禁售;

截止禁售日,该链接下共销售163件,销售金额共计4613.80元。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公司系“云南白药YUNNANBAIYAO”商标的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被许可使用人,本案纠纷发生时,处于商标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内,故云南白药公司的有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云南白药公司当庭指出了被诉侵权商品与其所销售商品的不同,故其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商品在包装盒、牙膏管上均使用了有关标识,其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牙膏”属相同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云南白药YUNNANBAIYAO”中英文标识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段新华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未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段新华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云南白药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段新华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系维权所需,综合聘用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申请公证过程及公证费发票记载等,本院酌定支持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被告段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段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500元;

二、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段新华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杨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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