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165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经营者花青霄的银行存款15,490元,扣缴执行费130元之后,剩余15,36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1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