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华东服装城**社会信用代码:×××279。
法定代表人:奚根海。
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8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告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和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3.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本案执行费36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对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嘎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