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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执4598号
案件名称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7执45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总经理。

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192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金茂JINMAO”注册商标和第XXXXXXX号“金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800,000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4,998元。

因义务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0年10月14日,本院向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16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开封市大梁路与夷山大街交叉口的土地。

此后,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0月2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0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委托调查函、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戴明进审判员  朱海波审判员  周 建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 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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