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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贞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3刑初163号
案件名称张贞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贞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3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贞杰,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均自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少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贞杰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杰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贞杰及其辩护人范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张贞杰在其承租的本区大石街会江村石中二路11号4楼仓库内,聘请林某、罗某等人(均另处理),在未取得“Champion”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由其提供样板、布料等,再委托衣服加工厂加工的形式大量生产假冒“Champion”品牌衣服。

2020年8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将被告人张贞杰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Champion”品牌衣服23110件(共价值人民币69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贞杰赔偿被害单位90万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贞杰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贞杰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某楠的陈述,证人罗某、林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签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被害单位提交的投诉书、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穗番价认函〔2020〕737号单价证明、穗番价认定〔2020〕9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商标侵权和解协议、转账凭证、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贞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贞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贞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自愿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前述理由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贞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预缴罚金,其在公安机关暂存的70万元退赔款,应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还被告人张贞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贞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预缴的罚金,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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