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阜余美丽女人化妆品店,住所地射阳县阜余建业路**。
经营者:郑巍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射阳县阜余美丽女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