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181号 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青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林工业园区华兴路598-1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方奇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莆田青颠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业正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业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业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