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9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邹振文小家电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东路121号。
经营者:邹振文,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邹振文小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