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龚健良,住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健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20)湘05知民初11号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龚健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本案受理费10970元及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龚健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龚健良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于2021年1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21年1月18日向湖南省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同日前往被执行人龚健良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大岩村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龚健良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文娟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文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3月1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10970元。
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荣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