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079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盛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208iv>法定代表人:李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盛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