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953号 原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玲,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天邦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坦村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宿佃军。
原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天邦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天邦经贸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