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611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宫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刘家沟镇繁龙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解西村。
经营者:孟范龙。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市刘家沟镇繁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