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827号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颜宝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派天宝厨房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管理区艺强(清新)人造首饰制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程某1。
被告:程某1,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派天宝厨房用具有限公司、程某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节能蒸煮容器”,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