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32号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世贸广场******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840070226。
法定代表人:冯全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成华,男,汉族,1951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晏,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