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6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良来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山路路南欧洲城北门西侧。
负责人:郝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民,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良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